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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25-05-08浏览次数:

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第三条  学院地址:徐汇校区,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西路1号,邮政编码200232;浦东校区,上海市浦东新区学海路100号,邮政编码201300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隶属于中国民用航空局

第五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七条  办学宗旨

立足民航,面向全国,业内知誉,社会满意;实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职业教育模式,培养具有一定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适用于行业和社会所需要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

第八条  毕业颁证

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的专科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招生就业领导小组是学院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院招生工作;招生就业中心是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 招生就业工作监察小组是学院招生工作纪检监察机构。


第四章 入学条件

第十条 参加2025年上海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考试的考生;参加202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面向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参加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

第十一条 我校所有招生专业,入校后外语教学语种以英语为主,建议高考外语语种非英语考生谨慎报考。其中民航运输服务(航空旅游服务,高本贯通)专业,因转段至本科院校要求通过大学英语四级(CET-4),故建议高考英语成绩低于90分(英语满分以150分计)的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二条   飞机机电设备维修、飞机电子设备维修、飞行器数字化制造技术、飞行器数字化制造技术(通航飞机制造)、飞机结构修理、航空地面设备维修、通用航空器维修、无人机应用技术、航空发动机装配调试技术、航空复合材料成型与加工技术、机场电工技术、工业产品质量检测技术、飞机机载设备装配调试技术、航空发动机维修技术、飞机机电设备维修(中外合作办学)等专业因专业培养要求,建议非物理类(或非理工类)考生谨慎报考。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计划编制: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国民用航空局下达的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计划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的招生人数、选考科目等信息,以各省级招考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  计划使用:根据各省生源情况和考生专业填报等情况,学院有权与各省级招考部门协商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


第六章 专业要求

第十六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我院执行教育部、卫健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同时,根据我院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对报考我院各专业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有补充要求:

(一)学院所有招生专业建议色盲色弱考生谨慎报考。

(二)因用人单位对就业人员身体素质有要求,建议报考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身高为164cm-175cm(女生),174cm-185cm(男生),疤痕或素痣明显的考生慎重报考;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主要招收男生,建议身高174cm-185cm、疤痕或素痣明显的考生谨慎报考。详细报考信息见学院招生信息官网(zs.shcac.edu.cn)“2025年学院空乘空保专业报考条件”。

(三)因用人单位用工需求,民航安全技术管理专业建议女生身高160cm以下和男生170cm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级招考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八条  对于参加2025年上海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考试的考生和参加202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面向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考试(简称上海市“三校生高考”)的考生,按照我校制定的上海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章程和上海市“三校生高考”招生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对于参加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如出现考生同分,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

在录取过程中安排专业时,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录到招生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二十条  入学通知书由学院招生办公室按录取学生电子档案中的通讯地址邮寄。录取结果可在学院招生信息网等其他官方平台上查询。

第二十一条  学院网址:www.shcac.edu.cn ;学院招生信息网:zs.shcac.edu.cn ;学院微信公众号:mh34693230;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21-34693230;学院招生监督电话:021-34693217。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7500元(沪价行[2000]120号)。其中,飞机机电设备维修(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每生每学年22000元(沪价费[2017]2号)。

第二十三条 住宿费标准:每学年费用1200元(沪价费[2003]56号)。


第九章 奖学金与帮困助学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经过评选可获得各级各类奖(助)学金。国家级奖(助)学金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部级奖学金有:上海市奖学金;学院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进步学生奖学金等。

第二十五条  帮困助学措施: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前可在生源地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也可在入学时办理校园地助学贷款。学生入学后可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经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认定的困难等级给予相应的助学金。同时,学院每年还有学费减免、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帮困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十六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院请假,对未经学院同意,逾期不报到的学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严格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学籍管理规定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第二十八条  为培养更多具有“忠诚担当、严谨科学、团结协作、敬业奉献”优秀品质的高素质民航专业人才,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准军事化”教育管理模式。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凡以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中心负责解释。